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上采用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些知识。
一、直接选举
1.适用范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解读】直接选举适用于选举乡镇和县区级别的人大代表。
2.选举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4.当选条件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间接选举
1.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解读】间接选举适用于选举地市级及以上的人大代表。
2.选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名额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4.当选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