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
(1)概念: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2)种类:前4种为人身权,后12种为财产权。
①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⑤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⑥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⑦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⑧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⑨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3)著作权产生时间:
①自动取得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②特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受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视听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不适用情形: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单纯事实消息。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保护期限:
①永久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期限保护: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 专利权
(1)概念: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2)种类:
①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不授予情形: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品种本身不授予,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保护期限:
①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②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情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 商标权
(1)概念: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商标权取得:
①注册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②公告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保护期限:
①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②续展宽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