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岁以下
0岁以下其实就是指还在妈妈肚子里没出生的小宝宝,法律上我们把这些没有见过“世面”的小可爱叫做胎儿。很遗憾,他们暂时还不是法律上的“人”。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已经规定了他们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岁-1岁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岁-7岁
在我国,年满6周岁就得去上学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0岁-8岁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8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不满8岁的孩子不能对自己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事事都需要监护人来帮忙;8岁以后到成年之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负责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监护人代替他们去做。
12岁-14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16岁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16岁-18岁
刑法中,一个人从16岁起就能够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了,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了。在民法中,虽然暂时还没成年,但如果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来挣钱养活自己的,我们就把这些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
到了18岁,已经是成年人了。从这时开始就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了,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无论做出什么行为都要对自己负责了。
20岁和22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之规定,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方可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30岁
30周岁是收养人的最低年龄限制。
50岁和55岁
50周岁是法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龄,55周岁是法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经批准退休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了。
60岁
年满60周岁,就是法定的“老年人”了,可以依法享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75岁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死亡
如果一个人死亡后,财产继承就开始了。当一个人去世后,生前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分配,就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将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