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反思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案例,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力在手,独断专行,唯我独尊,严重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如何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解决当前民主集中制执行中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同时存在的问题,对于强化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一把手”监督尤为重要。当前,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思想上高度重视
邓小平同志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实践也反复证明,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内监督就有力量、有成效,我们党就风清气正,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党内监督就无力无效,党内矛盾和问题就会滋生蔓延,党的事业就面临危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多轮巡视结果也显示,一些地方党委(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有的“一把手”搞“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有的班子不团结、内部互相拆台,导致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削弱。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始终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党的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去,使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以保证权力集中于党组织而非个人手里,避免少数人脱离多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
认识上不偏不倚
执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是一种高超的领导艺术。要正确理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毛泽东说过: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互为前提、互为目的、互为保障,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就会违背民主原则,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但是“民主”与“集中”不是机械组合关系,不是区间隔断关系,不是简单上下对应关系,也不是时空递进关系,更不是正负排斥关系,而是组织肌体内有机的、依存的、互动的、共生的关系。
要深刻理解“正确的民主”和“正确的集中”。正确的民主是指在开展民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积极、科学的功能,成为自觉能动的、全面深入的、有利于体现和实现人民长远利益的民主。正确的集中是指在充分、全面、科学民主基础上,对来自人民群众各种利益诉求和参政议政种种思考的分析、综合、抽象和提炼,在此基础上凝炼成集体意志,进而转化为方针、政策、法制,并按照集体意志实施有效组织领导的过程。
行动上坚决执行
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行动自觉,做民主集中制的强力推进者。要贯彻集体领导不能走样,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实行民主集中不能变味。贯彻民主集中制,关键是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平衡,在坚持集体领导中,必须既讲民主,又讲集中,并在两者结合上下功夫。作为主要领导,民主意识应更强一些;作为其他班子成员,集中意识应更强一些,做到既尊重多数,又重视少数,既要防止民主气氛淡化的“家长制”作风,又要防止团结协作不够的自由主义倾向,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关系。
要遵守会议作出的决定,把会议决定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抓手,作为实现集体领导的必经程序,不搞临时动议,不随意简化、变通程序。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坚持做到“五个不决策”: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问题不决策,没有进行充分酝酿的问题不决策,没有按规定程序提交的问题不决策,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决策,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问题不决策。
制度上健全完善
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让民主集中制良性运转,在党内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民主集中制在制度设计时,要把追求实现正确的民主和集中作为制度效果,不能简单地为了民主而民主,为了集中而集中,必须在开展民主和集中的过程中,始终把握住正确民主和正确集中的基本效能要求。
要按原则性和可行性、现实性相统一的要求,尽量使制度内容“量化”,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党委会议事制度,议事范围内容有哪些,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正确地集中等要提出具体要求。又如集体领导制度,集体决策的程序、方式也是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快节奏、高效率的统一。要着眼于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健全常委会、全委会议事制度和票决制度、民主协商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要致力于实现实质民主,健全严格完备、约束有力的程序,使民主集中制变成可以操作的、能够落实下来的细则。
近年来,有的地方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规定在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五个方面,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插手具体事务,并重申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实践效果比较好,应总结完善、逐步推广。
责任上担当到位
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就是要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真正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条例》有关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在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监督上精准发力
加强监督检查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障,也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领导干部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使普通干部维护大局、维护集体权威。要突出监督重点,“一把手”能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决定着整个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抓住了“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就抓住了监督的核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高危领域、高危岗位民主集中制的执行。
要以严明的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集体研究确定下来的事情必须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必须督促检查、一抓到底,决不允许在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明确惩罚机制,发现民主制度不落实、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的情况,及时批评纠正,防止问题扩大蔓延,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腐败问题发生,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