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
一直以来,超载、醉驾、闯红灯、马路杀手等交通事故频发,给公众出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处罚、记过扣分及“醉驾入刑”等不无警示与惩戒的整治功效,但遏制交通违法的最终目的并非只是单纯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更是为了促进人们养成遵章行车的良好习惯,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的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是倒逼违法者遵规、构建“车轮上的文明”的创新举措。
应该说,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的呼吁与尝试早已有之。国务院2012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2014年公布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再次载明:“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近年来,江苏、深圳等地的“挂钩”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公安部对交通违法行为“信用惩戒”的明确表态,彰显了严惩交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决心,更是整肃交通秩序的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
“诚信”是做人之道、行事之本、兴国之基,常常被人们喻为“第二身份证”。“失信”的负面效应不容低估。富兰克林曾经用一句经典的名言道出失信的严重后果:“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与违规罚款和违章被拘的常规性处罚相比,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的惩戒,显然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提升了交通违法的成本,毕竟漠视法纪、违规犯禁就是最大和最危险的“不诚信”。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仅让当事者面临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和信用警示。
当然,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信用惩戒”的处罚权,也需明晰边界、恪守底线,那就是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公平公正。既要防止形同虚设的制度空转,又要规避小题大做的权力滥用。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鉴于信用评定所具有的激励、警示或惩戒功能,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在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交通违法的“信用记录”不妨实行有奖有罚和以功抵过的动态性管理,给交通失信者以改过自新、提升等级的修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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