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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读下文>>>2017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红会监督加码,更要深层治理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草案还增加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过去一段时间,红十字会系统的一些个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了信任危机。公信力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必须加强对红十字会的全方位监督。因此,在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了“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等。
当然,一审稿关于监督机制的表述虽然较现行法律有所进步,但不足之处依然明显:一是政府的监督检查规定过于原则。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主要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般并不涉及社会捐赠财产。二是红十字会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公信力难以达到社会期望。此次修订明确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接受政府民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仅拓宽了监督渠道,还会增强监督的刚性,将有助于提高监督的效果,增强公信力。
不过,此前一些地方红十字会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问题的背后往往有诸多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有的地方红十字会行政化色彩深厚,地方政府把红十字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是下属单位,不仅直接任命其负责人,还经常直接调拨红十字会的资产,或者对捐赠财产使用提出指令性要求,相当多的地方红十字会也较多地依赖政府的支持。再比如,慈善事业是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红十字会系统人事制度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参与,特别是地方红十字会,熟悉现代慈善事业运作的人员非常少。没有优秀的人才,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历史沉疴,更难以在和其他慈善组织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就从二审稿来说,也有更多问题需进一步厘清。比如,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可以对红十字会的哪些财产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何划分监督责任,有的红十字会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本来可能就是遵从了本级政府的指令,如何进行监督等等。另外,公众如果对红十字会的资金使用有异议,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也都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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