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在机关拿工资,又在社团挣外快、“开小灶”,哪有这样的好事?《意见》已经发布,严管的同时更要严查,那些兼职社团的公务员该做出决断了。
中办、国办近日下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尽管《意见》的核心指向是规范社会组织,并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辟通道,比如降低准入门槛,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过,舆论却将更多目光聚焦在一些在职公务员与社会组织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上。究其因,公务员兼职社团并非个别现象,所滋生的乱象更是备受诟病。
其实,禁止公务员兼职社团并非新规。近20年前,中办、国办就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
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其中规定: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两年前,中组部也下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可见,在职公务员不得在社团兼职是一直以来的治理逻辑,此次只是重申而已。
虽是重申,却并非没有必要,没有新意。《意见》在这方面的规定较有弹性,即,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这就划清了红线,又留有了“余地”。问题是,如何界定“确需兼任”?“一般”又如何厘清?同时,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如果没有辞职,如何问责?如何核查?
诸如此类的疑问,皆需答案。不妨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即便确需兼任,也应陈述理由,批准机关应把好关,严防某些公务员浑水摸鱼;二是强化公示,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规范。
公众对公务员在社团兼职之所以不满,原因不难理解。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公务繁忙,哪有精力在社团兼职?如果一心二用,恐怕两项工作都做不出彩。禁止公务员兼职社团,也有利于实行党社、政社分开,切断利益输送,防止贪腐行为发生。
甘蔗没有两头甜。既在机关拿工资,又在社团挣外快、“开小灶”,哪有这样的好事?一些公务员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影响十分恶劣。更恶劣的是,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这些并不是简单违规的问题,有的已涉嫌违法犯罪,岂可对其放纵?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同样的逻辑,要想在机关供职就别在社团兼职,要想在社团兼职就别在机关供职,而不能权力通吃、左右逢源。如今,《意见》已经发布,严管的同时更要严查,那些兼职社团的公务员该做出决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