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13岁!四川省金川县一位13岁的少年小武(化名),在23岁女教师杨冬玲回住处的路上,用早已准备好的汽油瓶,朝杨冬玲老师泼去,然后点燃打火机,杨老师全身着火,当场痛得晕厥倒地。小武乘机抢走了她的苹果手机。杨冬玲被医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如花的面容彻底被毁。以教书育人为职业的她,也许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人生会毁于一个本该是被教育对象的初一学生之手。
这还不是最惨的,前两天,媒体一直在持续报道一起广西13岁少年的杀人案件。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13岁的少年沈强(化名),挟持了三个同村孩子,要他们拿出钱财。孩子的哭声刺激了沈强,他竟然把三个孩子全部杀害,沉到村里的一口水井里。其作案手段之残酷,令人毛骨悚然。
这两起案件,作案者都只有13岁,都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但都因为年龄原因而免于刑责。小武至今还在家里,未受任何处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只有他爸爸因为担心再惹祸,用铁链子把他锁了起来。沈强则在8月2日被送去了南宁收容教养,将会有三年时间失去自由。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引起了是否需要降低刑责年龄的讨论。的确,随着这些年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生长发育越来越快,许多14岁以下的孩子,已经具备了很强的身体素质,足以实施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而他们的心智发育又未能跟上,加上不受严重的刑事处罚,可能在实施暴力犯罪的时候更加肆无忌惮。降低刑责年龄,看起来已经成为需要讨论的话题。
但修法不是拍脑袋或者仅凭一腔热血,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更重要的是防范而不是处罚,家庭、社会和学校的作用可能更大。其中处于第一位的是家庭,两个少年,一个在四川一个在广西,相隔千里,但他们的家庭环境几乎如出一辙,都来自于单亲家庭,都跟着父亲。而父亲常年打工,与儿子几乎没有任何交流,完全是放任自流,儿子根本未能学会如何与人沟通,如何处理矛盾,更不知道要珍惜生命,少年因此而凶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正是要从家庭、社会和教育入手,反复强调法治意识和生命意识,单纯依靠降低刑责年龄,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现在看起来,即使是不能马上就降低刑责年龄,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有一些值得操作的空间。上文提到的小武,至少犯下放火、严重伤人以及抢劫等三项重罪,但却未能得到执法机构的立即处理。至少应该像广西这位13岁少年一样,由执法机关送到少管所去收容教育。也许通过教育,我们还可以心存希望,希望他们能够减少戾气,转变为一个善良的人。
这就凸显了依法治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立法环节固然重要,但光靠一纸法律文书也无济于事,法律要发挥作用,执法环节必不可少。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如此。在修法之前,要考虑现有的法律有没有执行到位,只有在现有法律完全执行到位,而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修改法律才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