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6年7月7日,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表演者为直接责任人,今后网络直播将实行随机抽查,表演者一旦上“黑名单”将被全国禁演。(京华时报7月8日)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呈井喷式增长,“网红”、“直播”成为互联网传播新样态,且因为实时演播、在线交流、草根亲民等特点颇受部分网民欢迎。“直播”为互联网市场经济开辟了一片新天地,而网络“直播”的低成本大效应也给那些表演欲望强烈、有独特技能的表演者开辟了新舞台和表演空间。
但是,网络表演背后隐藏着极大地隐忧。部分“平台”法规意识淡漠,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主播”为了“吸睛”和“吸金”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不良网络“直播”犹如毒草,不仅毁尽“三观”,传播不良信息和价值观念,对青少年思想健康尤其有害,更会搅乱网络正常发展的秩序,逆网络管理法治化潮流而行,必须严加规范,对明知故犯、企图投机钻营者必须严惩不贷。
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文化也不能任由“毒草”侵害,要从规范网络文化,促进网络管理法治化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和治理。作为互联网市场的参与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合法参与、有序经营,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策措施]
一是要求直播平台审核表演者资格,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平台一方的责任。
二是要求网络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为负责,对提供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表演者,文化部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表演者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让表演者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