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实施2013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的通知

2014-08-19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教师〔2013〕14号


关于实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国家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省2013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各地和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优惠政策和实施成效,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踊跃报考特岗教师;要精心组织,以应届本科生为主,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进一步提高招聘质量;要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和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业务骨干;要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多种形式活动,充分反映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设岗县在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对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落实工作岗位、正式聘用,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附件: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


  附件


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一)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的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我省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特岗教师聘期3年。2013年,我省国家特岗教师指标3711名,其中农村初中教师岗位894名;农村小学教师岗位


  2817名。各设岗县分学科(专业)岗位需求情况详见《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一)特岗教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必须能确保3年内通过自然减员、清理挤占教师编制等方式,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在核定的编制内安排工作岗位,并正式聘用。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三)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根据各地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段、学科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特岗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初中和小学,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一所学校一般安排3人以上。


  (四)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


  合。为逐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教师聘用质量,招聘的特岗教师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


  三、特岗教师的招聘


  (一)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二)特岗教师的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协议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


  (2)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应聘初中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小学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初等教育专科)学历。


  应聘初中教师特设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必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应聘小学教师特设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必须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也可以应聘。


  应聘者所学专业、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学科与应聘的特设岗位学科要相同或相近;非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上述学科的特设岗位;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不得报考特设岗位。


  (3)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报语文学科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参加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特岗教师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岗位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岗前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招聘具体工作按《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办法》(附件2)执行。


  四、特岗计划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含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岗前集中培训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特岗教师招聘的相关工作前期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内,执行设岗县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24000元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


  五、特岗计划的保障政策


  (一)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优秀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内,没有试用期,在工资、津贴、晋级、职称评聘、评优、参加培训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享受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继续任教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落实工作岗位、正式聘用,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愿意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按我省规定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获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三年服务期内一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特岗教师,也可选聘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六、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和服务


  (一)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岗县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岗教师在上岗前与特岗县签订特岗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省教育厅备案)。在聘用期内,主要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二)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动态管理和评估,对设岗县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岗县教育局也要建立特岗教师信息数据库,增强对特岗教师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促进特岗教师健康成长。


  (三)聘任期内,根据本人意愿,特岗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本方案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


  1.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


  2.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办法


  3.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应聘报名表


  4.河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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