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7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法学
—、法学的含义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 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律现象多种多样,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所有法 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的科学,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 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 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研究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形式,即研究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要素和结构;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
本书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首先,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即受到法律调整的各种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 生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 仅仅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强调受法律调整。这就要与其他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区别,比如,受伦理道德调 整的社会现象。至于法律会调整哪些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调整的范畴是不同的。
其次,法学不仅仅要研究法律现象,还要研究其发展规律。比如,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法律自身运行 的规律等。通过对法的规律性的更深层次的揭示,我们就可以提出并阐明各项法学原理。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有着密切联系,但由于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使之与其他门类的社 会科学区别开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
3.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 学分支学科的划分,由于研究法律现象的目的、视角、分析方法的不同,国内外法学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划 分标准。我国的法学通常划分为为以下几类:
(1)从法律的类别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 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②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等;③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 定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联系密切。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立法学,主要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 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②法律解释学,主要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 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③法律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 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3)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法学本科,即上述几种分科;②法学边缘学科,即 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而形成的学科,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
(4)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理论法学,即基础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 规律,一般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等学科;②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主要包括民商法 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 法学家阶层。
2.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法学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在古罗马帝国前期,就已经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并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体系和相关的法律着作。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与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的法学特征。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将以往的法律巧妙地整合在神学中, 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出现了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 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着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 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如“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和“三权分立”等学说,为美国的《独立宣言》 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 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将西方的法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建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日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费解的哲学 语言传播启蒙思想的哲理学派、以强调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 为理论基础、以分析实在法律为方法的分析法学派。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广泛的法典编纂工作,进 而促进了法学独立学科的建立,各部门法也应运而生,特别是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 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也确立了其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
20世纪,西方法学流派更加繁多,主要有:社会法学派、新分析学派、新自然学派、新康德主义、新黑格 尔主义学派等,其共同特征是:提倡阶级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化,强调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强调 行动中的法,提倡世界法,歪曲和攻击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流行于德意志等国的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大为衰落,新自然法学派或与 此类似的价值主义法学派迅速兴起,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也重整 旗鼓,而社会法学派则引人一些新方法,势头并未减弱,三者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2)中国法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法学发展源远流长。根据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 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各学派都提出了关于法的理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 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墨家 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主张 “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是办事的根本原则,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法家着重于法理 的探析,其思想要旨在于主张法理的公开公布,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制平等,强调法的客观性、法的适时及 统一。秦统一中国后,儒法交融,德礼、行政兼用,德主刑辅,形成中国封建法学一大特色。在长期的封建社 会中,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研究多限于对法律的注释。西汉的董仲舒,东汉的马融、郑玄,晋朝的 张斐、杜预,都有专门注释法律的着作。而唐朝的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则是注释《永徽律》的巨作。 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通经就能明法,因而法学在这一时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 直至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输人,使中国的法学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给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法学,带来了革命的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19世纪 40年代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他们从早年接受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开始,转向黑格尔哲学,逐步形成和 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成就在于:第一,它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 础,指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二,它揭示了法的阶级 性,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而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第三,它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 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 出现,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亡。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律思想,对法 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利益等法学基本问题作了理论上的分析。
随着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列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下,一些前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传播和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俄国的十月革命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理论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 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和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中国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一些理论。比如,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立法 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诉讼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现实有机地联系 起来,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奠定了民主法制基础。比如,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提出了 “一国两制” 的构想,用法律手段推进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等理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与时倶进,开拓创新,在总结 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学理论观点,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比如,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中国法学理论创新、法治建设创新的 指导原则;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加强对立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完善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
进人21世纪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顺应时代潮流,针对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 的问题,继承发扬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 想。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新一代领导人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要 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进全民法律意识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作了深刻阐述,为落实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法理基础。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它的影 响不仅仅是在理论层面和思想领域,而是包括理论、思想在内的一切领域。它对共产主义运动、社会主义革命 和建设的指导,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动员和鼓舞作用,对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的深刻批 判,以及对整个世界法学格局的变化和发展的影响,是其他任何一个法学派别都不可比拟的。因此,在无产阶 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 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不可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 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 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的为剥削阶级、剥削阶级制度辩护的法学, 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由于它们根本上是为少数人统治 的剥削制度服务的,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以表明他们是不站在任何阶 级立场上的纯客观地研究问题的,这是不客观的,是其阶级性的表现。
(4)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 定作用。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往往割裂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