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1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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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它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
(1)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以及解除收养等;
(2)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附随于这种行为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
2.身份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
①身份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②身份行为只有行为能力的有无之分,没有限制行为能力之说。
(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
形成身份行为,只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效力类型,而没有效力待定情形。
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
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而不是绝对无效。(要经申请宣告)
3.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特征
(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在归属上和行使上都具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
(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
身份权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具有同一性,权利人不得擅自不行使甚至抛弃。
(3)身份权无时效性。
身份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点构成了身份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