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0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2.法律实施的分类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3.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是全方位的,包括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 模式进行行为的程度、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各类合同的履约率等、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 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问题、社会大众的法律安全感的问题、法律功能和社会目的实现的 问题、法律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等等。
二、法律实现
1.法律实现的概念
法律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不同,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 活动的直接目的。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 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律实现的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 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
(3)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阻碍着法的功能的发挥,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通过进行法律规 制所达到的结果,而要使法律产生实效,又必须以法律实施为条件,只有将法律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 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3.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 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很多,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1.执法的定义
执法即法律搪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 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度,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既定 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1)执法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国家代表性
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 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 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 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除此以外,其 他主体都不得为执法的主体。同时,执法是政府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所以,所有执法主 体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2)执法的依据性和裁量性
行政执法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可以以条约、行政协定,或 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为执法依据。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 不得违反上位法,也不得与之原则相抵触。同时,现代社会经济处在急速的发展变化之中,为保障政府及时有 效的处理每日每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亦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职权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 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 为,而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这种单方面性也不是绝对的,行政复 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和效力先定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 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 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 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同时,行政执法一经完成,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经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 或撤销之前,任何个人和团体必须遵守和服从。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服务性
现代政府,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人民的公仆。执法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 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它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对抗性,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 性。同时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积极配合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对立 的态度。
二、执法的原则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在法律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执行基 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 的滥用。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执行主体的设立和法律执行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用权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法律执行主体要合法。其次,法律执行内容要合法。最后,法律执行程度必须合法。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 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法律执行效益。
3.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告诫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 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1.司法的定义
司法即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司法的特点
(1)启动的被动性
国家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强调主动干预,不需要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行为。司法活动则不然,除 追究犯罪的活动外,司法活动的启动一般要有当事人的申请,无当事人的申请,则不会进人司法程序,这就是 所谓的“不告不理”制度。
(2)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易言之,司法权只能 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
(3)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活动是遵从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运作从而达到实体正义的权力运行过程。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如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 进行,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
(4)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规范具体实施的活动。司法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 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 基本要求如下:①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且不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应受法律追究;②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的负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③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 位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党的政治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 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 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为唯一根据。对法 律事实的认定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要符合 法律的规定和标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1.守法的定义
所谓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 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守法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义务、自觉履行义务(职 责),更包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守法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
2.守法的意义
守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守法是基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利益的需要,也是法的规律性和科学性 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为中国实现法治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长期的封建 专制统治的影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以及义务本位观等都是 阻碍人们守法、贯彻普遍守法原则的障碍。因此,强调人们守法,特别是强调一切社会主体普遍平等守法对今 天中国法治建设,对中国早日实现法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守法的要素
守法的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四方面内容。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一定的法的遵守行为的实施者,即要求谁守法、谁应该遵守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法律遵守的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种类,即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一切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我国,除了国家政策外,法律遵守的范围主要为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我国所参加的一些国际组织的章 程,我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条约、协定等(我国声明反对或保留的部分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 守有关国家机关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所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此外,那些国家 机关在适用、执行法律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的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也属于法律遵守的范围。
3.守法内容
守法的内容是指法律遵守的主体、依照法律进行活动的具体形态,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 方面:
(1)行使法律权利。这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人实施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 权利得以实现。权利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2)履行法律义务。这是人们按照法律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履行法律义务又可分为作为与不 作为两种形式。遵守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采取的是不作为的形式。遵守法律中的其他义务性规范,则需采取 作为的形式。履行法律义务就是通过消极的不作为和积极的作为的方式,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从而保障 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4.守法状态
守法的状态是指法律遵守主体的行为的合法程度。个体的法律遵守的状态反映了法的遵守的主体的法律素 质;群体的法律遵守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制水平。法律遵守的状态可以分为三 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遵守的低级状态,即不违法犯罪,主要为履行法律义务,无罪避罚。第二层次为法律 遵守的中间状态,即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既履行法律义务,也行使法律权利,但更多 的表现为外在性特征。第三层次为法律遵守的高级状态,即法律遵守的主体行为,不论从外在方面,还是从内 在动机方面,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完成了法的自我内化的过程。
三、守法的原因
(1)主观原因:文化修养;法律修养;道德修养。
(2)客观原因: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法制条件。
四、守法的态度
守法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方面的结合。
第五节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法律监督的定义
一般认为,法律监督可以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狭义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则指 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
2.法律监督的意义
(1)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监督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两个环节中,保证法律的运行过程始终符合掌权阶级的意志。法律监督是法治 系统的自我调节、自我保护机制。
(2)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蚀性,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 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事前监 督使权力的运行合法化,预防和避免腐败的发生;事后监督使权力的滥用得到纠正,并惩治腐败行为。
(3)法律监督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主要是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由市场来引导企 业,而不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经济主体依照法律自 主地从事各种活动。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督促、帮助 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当代中国尚无法律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 的整体。根据监督的主体不同,可将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体系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 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 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 权,是人民通过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 而实现监督。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 行质询和询问,对特定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或者通过决议和决定,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①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 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
②审判机关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 关,但在我国整个法的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 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①一般行政监 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②专门行政监督。专门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它与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它是由 专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法纪检查的职能机关作出的。在我国,它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其 一,行政监察。这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其二,审计监督。这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 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纪律遵守情况, 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2.社会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 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实施的一种监督。社会监督在我国法的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人民群众当家 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 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1)各政党的监督
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党的监督,也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党的纪检部门,以向国家 机关提出建议的方式实现的监督。
②民主党派的监督。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 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是参政党,他们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地参与对国 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2)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等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政协委员以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的法的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社会团体的法的 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企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 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 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舆论监督在各 种监督中占有特殊地位,它影响最广、时效最快。
(4)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是一种直接监督方式,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国家专门设立了来访接待站、信访组、监 督电话、举报机构等。
经典例题分析
1.不属于当代中国守法的范围的是( )。
A.地方性法规 B.法院的裁定书
C.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D.习惯
【解析】答案为D。当代中国守法的范围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等;有关国家机关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参与缔结或同意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国际 惯例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各有权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件,如判决书、裁定书。
2.( )对守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
A.社会政治状况 B.社会风尚 C.政治意识 D.文化修养
【解析】答案为ABCD。社会政治状况和社会风尚属于客观条件,政治意识和文化修养属于主观条件,都 影响和制约着守法的状况。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实施的最终保障手段是()。
A.道德观念 B.守法意识C.国家强制力 D.社会监督
2.下列不属于执法活动的有( )。
A.工商局给某企业颁发营业执照B.人民法院对王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
C.县物价局进行物价大检查D.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收押
3.司法的决定性阶段为( )。
A.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B.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
C.作出决定D.执行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司法工作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
A.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
B.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坚持当事人本地与外地有别、;法人与自然人有别
C.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D.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注重证据
2.能够影响法的遵守主体遵守法律的因素有()。
A.法律的本质B.政体的性质
C.历史及文化传统D.社会力量对比关系
3.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 )。
A.仅适用于在国内的本国公民B.既适用于本国人,也对外国公民有效
C.适用于本国的一切公民D.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没有约束力
三、简答题
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论述题
试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这也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法的实施手段包括多种,如人们的 道德、法制观念等,但国家强制力是最终保障法律实现的手段。故选C。
2. B【解析】执法,即执行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贯彻和执行法律的 活动。B属于司法活动。
3. C【解析】司法的决定性阶段为“作出决定”阶段。
二、多项选择题
1. ACD【解析】贯彻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在审理民事案 件时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注重证据。
2. ABCD【解析】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历史及文化传统、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都会影响法的遵 守主体遵守法律。
3. CD【解析】属人主义,即对人的效力以其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
三、简答题
答:(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
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求,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 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2)为了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 法的各项规定;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指导的关系。
四、论述题
答:守法的根据和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守法 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在特定契约关系中,人们守法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而是 一件欣然的事,人们会自觉地守法,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就利益而言,人们之间订立契约 是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
利益是人们行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动力,同时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强制力是与制裁 密切相关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 处死,这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律的动机。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 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遵守法律的强 大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服从法律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