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定1.2

2014-07-11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1) “以德配天”


  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 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 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 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2)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 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 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 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至 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2.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名姬旦,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死后周公辅政。相传周公 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 式之一。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 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在古代典籍中,周礼还 有六礼、九礼的种类划分。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两条:“亲亲”和‘’尊


  3.吕刑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轻典” “中典” “重典”,合称“三典”,用以镇压劳动人民。西周中期,阶级矛盾 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这些刑罚主要也 是为了镇压劳动人民。《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见礼与刑都是有阶级性的。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 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 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也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但这既不能看成 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在《尚书?吕 刑》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 中晚期青铜器--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 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 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整个事件用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最后还要有结案书,说明当时的法律程 序是相当完整的。


  4.九刑


  《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 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西周出现“九刑”,或 认为是周公所作“刑书九篇”,或认为是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朴九种刑罚。


  5.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皆为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礼刑并用和 相互适用两个方面。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主要施于贵族内部,要求通过教化使人们自觉 地从积极方面为善,即“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同时,礼又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因此,礼 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它是积极的规矩,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则是消极的处罚,是统治者惩治“已然”犯罪的制裁手段。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 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生活行动。


  礼与刑在相互适用方面,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是西周法制的又一特点,也一直被视为西 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作为法的适用原则,并不是说礼对于庶人就没有约束力,也不是说奴 隶主贵族犯罪可以不处刑。


  6.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 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国以后,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将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 及功臣,当时称为“封邦建国”,即我们常说的“裂土封王”,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周天子 把土地、人民分封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又把自己的“封国”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功臣, 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等,即“士”,士的领地称为“禄田”。 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封国领地来说是大宗,其他诸侯相对而言皆 为小宗。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为小宗。在各个相对关系中,小宗应服从大宗,有义 务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 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在这种双重统治之 下,官吏与各级行政机构的选择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完全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因此,宗法制 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 家族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刑事立法


  1.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适用刑罚时, 如是过失和偶犯,虽罪行较重也可以减轻处罚。巳经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要件,反映了西周的刑法已经到了相 当高的水平。


  (2)罪责自负原则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 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规定“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一人犯罪,不得株连家属。这一原则在中国刑 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惜后来各朝代未能坚持此项原则。


  (3)罪疑惟轻。对疑罪的处理,并不是按无罪看待,而是酌情处罚。如“墨罪疑赦,罚百金,劓罪罚双 倍,等等。


  (4)宽严适中史料中有要做到”中正“、”执中“的记载。这些记载都是宽严适中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要杀 无罪者,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


  (5)正当防卫。”杀人而义者“,不负刑事责任。凡盗贼进人城乡人家,杀他无罪。当代法律史学者认为, 这些内容表明西周已存在近似现代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原则,被秦汉以后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


  (6)矜老恤幼。已考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凡7岁以下,80岁以上的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 也不处以刑罚。


  2.主要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三、民事立法


  1.所有权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 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 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 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 田。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 让。西周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 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


  2.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氏族社会时代已经形成了很多婚姻习俗和惯例。一夫一妻 制是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①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②”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 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 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 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 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 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 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 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 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 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 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 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 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七去“ 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4)继承


  商朝后期几代王位己经是嫡长子继承了。周朝则用宗法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宗法制严格确定了嫡长 子的继承权。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继承权;至于女子,因被置于附属地位, 所以也无继承权。


  3.契约


  西周时凡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约作为文字证明,官府才予以受理。官府审理债务案件,都须有契约 做依据。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定借贷契约的书面形式。它是把契约内容写于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简从中剖 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据,要合起来才读通。


  质剂,是西周进行交易的契券。它是在竹简或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契约内容的文字,在简侧刻上记号(合 同大吉),然后从中剖开,成为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拿一份契约作为凭据。写在长简上的称为”质“,用作奴 隶、马牛等重要物品交易的凭据。写在短简上的称为”剂“,用作兵器或稀有物品交易的凭据。如西周时候, 昝以匹马束丝向限买了五个奴隶,后限反悔,要求现金交易,S改为现金,限又后悔,官府判决限执行。西周 时,设置有专门掌管契约事务的职官,称为”司约“。诸侯国之间的重大契约要铭记在铜鼎之上,即所谓”大 约剂书于宗彝“。一般民间交易的契约书写于券书上,即古人所说”小约剂书于丹图“。西周的契约有交换契 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合伙契约。


  四、司法制度


  1.大司寇


  西周时期,自周天子以下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作为周天子的”六 卿“之一,实际负责全面司法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 议决。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此外还有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属吏,负责 各方面具体司法事务。


  2. ”狱“与”讼“


  《周礼?秋官?大司寇》有”以两剂禁民狱“ ”以两造禁民讼“的记载,据郑玄注称:”讼,谓以财货相告 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 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西周时期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都作了具体的要 求,当事人还应当交纳诉讼费:刑事、民事诉讼分别为钧金(三十斤铜)和束矢(一百支箭)。


  3. ”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 ”辞听“:”观其出 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nan) 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 无理则喘息。(4)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牦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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