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陷阱罗列

2014-06-24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申论当中的概括题是申论考试最常考察到的一类题型,同时也是最容易得分的一类题。而概括问题正是其中最常考的一类。但是很多考生由于不清楚概括问题“需要答什么”,概括问题的要求“暗示了什么”,反倒在这类题目上失分,就极其失策了。


  针对考生常见的一些问题,下面河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w.org/)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概括问题的题型一一突破:概括问题、原因和影响的区别、概括有条理的要求以及概括主要问题和具体表现的区别。


  第一,概括问题、原因和影响的区别。许多考生分不清问题、原因和影响,以至于在答题的时候不全面,但是事实上,在广东省的考试当中,遇到仅仅要求“概括问题”的题目,以“负面”为标准即可,也就是材料当中但凡提到了负面的内容,都可以作为概括问题的点。以下面的材料为例:“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制定明确、优惠的免税政策。而我国目前对于免税问题政策比较模糊、优惠的额度偏低、程序繁琐,无形中打击了人们特别是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比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还得为捐款项的超出部分纳税。这就造成企业捐得越多,税交得也越多。对于个人而言,享受免税待遇所要经历的繁琐程序,也让人望而却步。”


  在概况这段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候,考生往往会存在不全面的误区,即仅仅概括到了“对于免税问题政策比较模糊、优惠的额度偏低、程序繁琐”,而忽视了“无形中打击了人们特别是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这一点。这一点虽然是由于前者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其本身也是一个问题,因此也需要概括进去。考生在这里不需要考虑问题、影响和原因的区别,直接把负面的内容都答上去就可以了。


  第二,概括题当中“有条理”的这一要求。这是在概括题当中最常出现的一个要求,对于有条理,按照常规的理解来说就是要进行分类作答,但是考生往往在考试当中过度拘泥于这一要求,对于一些无法分类的内容强硬地进行分类,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得不到分数。因为概括题的内容都是来自于材料当中的,因此,如果材料有明确的分类痕迹,考生可以按照材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如果没有,则分点作答即可,不需要“费尽心机”地纠结于分类这一点。


  第三,概括主要问题和具体表现之间的区别。许多考生误将概括“主要问题”理解为将问题拔高提炼,抽象地答主要问题,而忽视了问题下面的比较具体的问题,其实这是会漏掉得分点的。广东省在2008年考察过一道概括题,是问“材料7反映了哪几个主要问题”,许多考生在答题的时候仅仅关注“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等大的问题,而忽视了“普通市民捐助比例偏低”等小的问题,就会导致答题不全面。事实上,在答“主要问题”的时候,是要将主要问题和具体表现都回答上去的。


  上述这些都是考生在复习当中难以注意到的细节,只有细致区别备考,才能越过概括问题的“陷阱”,将所有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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