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都考察什么?

2013-12-06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条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三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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