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2.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登记为生效要件,其余为登记对抗主义)
(二)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当采取书面形式
2.流质契约:即担保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
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AB
例:下列抵押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是( )
A.在地役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C.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权的
D.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的
答案:C
案例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保全权
2.抵押权处分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
3.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于执行权;破产时优先于一切债权;先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位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4.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②订立抵押合同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