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27)

2013-06-12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案例]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内容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


  4.拍卖、变卖权


  5.优先受偿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


  1.以留置财产折价


  2.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的消灭


  1.混同


  2.主债权消灭


  3.担保物权实现


  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的竞合:


  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


  A.留置权  B.质权  C.执行权  D.租赁权


  答案:A


  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


  A.运输合同  B.行纪合同  C.委托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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