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9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 告
为满足我县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名。
一、招聘方式和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要,按照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二、招聘岗位所需具体条件见《容城县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专业技能条件。
4、应聘人员须具有容城县户籍或生源地为容城县,年龄要求在30周岁(1982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有过我县医疗卫生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卫生局审核加盖公章)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采取现场报名的方法。报考者须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单位证明及其它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六张。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如其中某一岗位报名应聘人员与招聘计划不足3:1时,则取消该招聘岗位。
报名时间:2012年7月9日——7月17日9:00-17:00。
报名地点: 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容城县奥威路118号)
报名费:每人100元
(二)笔试
1、领取《笔试准考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于2012年7月20日9:00至17:00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凭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笔试准考证》。
2、笔试时间、地点和内容。2012年7月21日上午9:00 - 11:00,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满分100分。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公民道德与职业道德等;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职业能力基础知识。
考试结束后约5个工作日登录保定人才网(http://www.bdrc.com.cn)查询考生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面试
1、领取《面试通知单》。2011年7月27日9:00-17:00,携带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领取。
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分岗位按1:3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期间出现放弃面试的,按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成绩并列时,全部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具体地点、组别、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
4、面试方法。
对面试者的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专业素质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得分×40%+面试得分×60%。
五、体检、考核
1、根据个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程序人员。个人总成绩并列时,优先进入体检、考核的顺序为:笔试成绩较高者、普通院校毕业生学历(学位)层次较高者、符合报考岗位规定学历毕业时间较早者。
2、面试结束后约5日在保定人才网(http://www.bdrc.com.cn)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集合地点、注意事项等。
3、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所属行业另有要求时,执行行业标准。
初次体检不合格人员允许复查一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4、对通过体检人员,主要考核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考核时,拟聘人员须提供本人档案、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
六、公示
1、对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在招聘单位办公地点和保定人才网(http://www.bdrc.com.cn)公示7个工作日。
2、对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聘用
1、公示结束后,对放弃聘用而空出的岗位,按应聘该岗位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总成绩并列时,按优先进入体检、考核人员的顺序确定递补人员。
2、公示期满后,由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咨询电话: 0312-5612429
附:《容城县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