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3)

2013-06-04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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