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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3)
2013-06-04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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