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2013-06-03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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