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务员
事业单位
报考咨询
考试资料
首页
专业科目考试
法律
公考资讯
点击切换频道
法律常识: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3)
2013-05-31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四)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主体。银行、保险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机构单独做被告
一般公司的,可以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做共同被告,最终责任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够的再由总公司承担,而不是连带责任
(五)其他情况
失踪的情况:财产代管人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失踪人
监护的情况:被监护人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监护人
清算的情况:清算组织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被清算的法人
我要在线咨询
有用(
0
)
无用(
0
)
分享
考试用书
直播课
关注微信
分享到
微信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百度
取消分享
切换频道
最新
时政要闻
河北省考招考
河北事业单位招考
申论资料
行测资料
专业科目考试
面试相关
面试真题
重要政策
申论真题
行测真题
公务员考试指南
河北省考考试专题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