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民事权利概述(三)
2013-05-29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民事权利之(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基础,但请求权本身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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