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宪法理论知识精讲(十一)

2013-05-27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十一 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
  ①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组织体系和任期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⑤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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