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大学生村官选聘简章
河北省2013年大学生村官选聘简章
一、选聘数量
2013年,全省计划选聘大学生村官4123名。其中,石家庄市361名,承德市223名,张家口市291名,秦皇岛市195名,唐山市403名,廊坊市292名,保定市545名,沧州市471名,衡水市468名,邢台市438名,邯郸市436名。
二、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河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13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选聘。
三、选聘条件
(一)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选聘条件
(1)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授予学士以上学位条件。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聘范围。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时间截至2013年3月);非中共党员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也可以参加选聘。
(3)本科生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1987年3月5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1984年3月5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以后出生)。
(4)身心健康,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5)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选聘条件
(1)河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201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时间截至2013年3月)。非中共党员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也可以参加选聘。
(4)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6)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未受过处分。
四、选聘程序
1、报名
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
(1)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3月5日9:00—3月13日17:00,与选调生选拔共用一个报名入口。报考选调生岗位且符合大学生村官岗位条件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可以同时兼报一个设区市的大学生村官岗位。只报考大学生村官岗位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表》中“在校期间担任主要职务”一栏填“无”,在“其他资格条件(100字以内)”一栏填“单独报考大学生村官岗位”,笔试结束后,此类考生的成绩不进入选调生人员成绩排序,只作为本人报考大学生村官的考试成绩。
(2)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
符合条件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在3月份报名参加选调生考试时,不得在《网上报名表》中选择兼报大学生村官岗位。6月20日—6月26日,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填写《河北省2013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登记表》,不参加统一笔试,直接进入各市的资格审查程序。
报名和相关表格下载网站均为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既报考选调生又报考大学生村官的,不加收报名费。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不发放复习资料。
2、笔试
笔试时间:4月13日上午。与选调生考试时间一致。
笔试内容:与选调生考试内容一致,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100分。河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笔试考点:以市为单位设考点,具体考点和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3、资格审查(7月1日—7月30日)
7月1日—7月8日,应届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携带《河北省2013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登记表》(加盖印章)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报考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考生名单,于7月10日以后,由各市委组织部公布。
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办法:各市委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以市为单位,按照分配名额优先审查录用应届硕士以上研究生和“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本科三批)。在此基础上,其余名额按1: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其他考生进入审查人员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农村急需的涉农专业毕业生,优先选聘回原籍县任职的毕业生,优先选聘担任过学生干部的毕业生。
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要提供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出现审查不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各地审查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暂时不能送达档案的考生,可先进入体检程序。报考大学生村官岗位的考生离校后,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与所报考市的市委组织部联系(各市委组织部联系方式见附件),并提供新的联系通讯方式。
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立即取消选聘资格。
4、体检(8月1日—8月3日)
体检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的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委组织部确定。参加体检人数按本市选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如出现体检不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之后再出现空额则不再递补。